南京率先要求对进行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的房产所有人征收契税。南京表示,婚姻法新解释政策出台后引发对于婚前房屋产权确认的高潮。具体征收办法按房屋所有权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市民戏称此举是税务部门趁火打劫。 对进行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的房产所有人征收契税,该不该?不仅应该,而且还征收少了。因为房产证上加名,已经构成了法律事实上的产权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3%的契税,一定也不冤枉。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加名者一般是不用掏钱的,不属于销售范围,而属于赠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在结婚之前发生的赠与行为,显然不属于“继承、遗嘱、离婚、抚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不应给予免税照顾,所以赠与方还应该缴纳营业税。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个人无偿赠送房产,出、受赠双方都需要按0.05%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税法合理不合理,是另一回事情。但法律已经有了规定,就承担了调整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功能,按规定纳税天经地义。如果是在房产证上加个毫不相关的人,人们对征税的质疑,可能也就没有了。现在的症结卡在一个“婚”字上面,“婚”意味着感情,谈起钱来似乎伤了感情,要对涉及感情的事课以重税,就更显得“不通人情”了。但反过来思考,要在婚前房产证上加个名字,虽然有使感情更加牢固的用意,但本质上还不是在谈钱吗?万一离婚了,这就是拿钱的证据。因此,在看待对进行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的房产所有人征收契税的事情上,绝大多数人自觉不自觉地陷入了双重标准,这是不应该的,更不应该将这种合理的征税与当前税负过重的社会问题混为一谈。 因此,我们在谈论这一事情的时候,何不跳出“钱”与“税”的狭隘层面,不要与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强扭的一起,回到“婚姻”与“感情”本身上来呢。婚姻绝不是单方的“干得好,不如嫁得好”,而是要通过婚姻使双方的幸福增值。可悲的社会现实是,没房、没车、没钱,不嫁,不少人的婚姻观已经完全异化为了“个人算计”,宁愿在宝马车里哭泣,也不在单车后坐微笑。这不是一个双赢的逻辑,而是一个双输的思维。经营婚姻的诀窍是什么?我记得我恋爱结婚的时候,父母给我说,结婚之前多看看对方的缺点;结婚之后多看看对方的优点。结婚之后,身为大学教授的哥哥对我说:“婚姻是吃亏艺术,吃亏是福,婚姻中尤其如此”。 就如之前舆论在评论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时说的一样,误读的不是婚姻法而是婚姻观,新的司法解释最大的进步意义,就在于对当前物欲横流的社会中已严重扭曲的婚姻观有改良作用。对进行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的房产所有人征收契税,其进步意义也正在于此。与其盯着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如两人一起奋斗,共同打拼,用两人的汗水、辛劳和互助来积累婚后财富。实际上,这样的人生,才是有责任、有价值的人生,才会成就幸福长久的婚姻生活。因此,我呼吁,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不仅要征收该征的契税,而且也应尽快将该征的营业税、印花税一起开征。 |